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
日期

2024-12-16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426-20241216-1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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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26號 原 告 李世雄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荷蘭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6 6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: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417, 23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而上開聲明部分,依首揭說明,應加計請求利息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(即113年11月27日)之金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32,761元(計算式:1,417,230元+15,531元,利息計算如附件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,惟本件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定事件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故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5,085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,019元,尚應補繳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 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件(新臺幣)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41萬7,230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11月27日 (80/365) 5% 1萬5,531.29元 小計 1萬5,531.2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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