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等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427-20241206-1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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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周藍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 件,原告聲請勞動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於財產權 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6865元 及50萬元,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,惟前者為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、工資差額、資遣費等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00元,則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納之 裁判費為6200元(計算式:7600元-1400元=6200元);至非財產 權部分,原告另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。從而,本件經合併 計算後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200元(計算式:6200元+3000 元=9200元),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,原告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為8200元(計算式:9200元-1000元=8200元)。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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