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等
日期
2024-12-19
案號
TPDV-113-勞訴-449-20241219-1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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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49號 原 告 曾奕凱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原告請求恢復兩造間僱 傭關係,並請求被告給付遭解僱前所積欠之薪資差額、慰問金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8萬3,378元,原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,661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是依前開規定,本 件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6,441元(計算式:24,661 x2/3=16,441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8,220元(計算式:24,661-16,441=8,220),扣除前已繳納2, 0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,220元(計算式:8,220-2,000= 6,220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