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56-20250113-3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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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崓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 年度 勞訴字第5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萬1,038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4,37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民事聲明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,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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