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等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75-20241218-3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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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橙果物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 月6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本 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 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 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 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  國113年10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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