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TPDV-113-原訴-102-20241230-1
字號
原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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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黃悅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萬2,18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29萬2,1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貳、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本院卷33頁、第177頁、第209頁)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請領 信用卡使用(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、00000000000000000號,卡別VISA),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循環信用利息以週年利率15%為上限計算。詎被告截至113年10月3日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(下同)2萬1,865元未給付(其中2萬1,565元為消費款、3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),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 ㈡又被告於110年7月1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42.75.2 33.79)向其線上申辦借款158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3日起至117年7月23日止,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3.09%計付(目前為週年利率4.82%),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,按月攤還本息,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3年8月26日止,期後即未依約繳納,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借款本金117萬3,894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,依約被告自應清償前揭款項。 ㈢另被告再於111年2月25日向其借款11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 11年2月25日起至118年2月25日止,利息自撥貸日起前2個月採固定週年利率0.88%計算,自第3個月起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8.09%計算(現為9.82%),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,按月攤還本息,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3年6月25日止,期後未依約繳納,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借款本息9萬6,429元(其中本金9萬1,407元及計算至113年6月25日之利息5,022元)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,依約被告自應清償上開借款。 ㈣為此,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;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(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9頁),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,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於法並無不合,因此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,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90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(民國) 01 2萬1,565元 15% 自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2 117萬3,894元 4.82%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3 9萬1,407元 9.82%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