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TPDV-113-原訴-2-20241029-4
字號
原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竹成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就被告劉阿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部分訴訟程 序當然停止;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,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 事項,以利訴訟之續行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,民事訴訟法168條、第175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劉阿美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16日,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,就被告劉阿美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。原告應提出劉阿美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,具狀追加劉阿美之繼承人為被告,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,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