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TPDV-113-原重訴-5-20250117-2
字號
原重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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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周淑慧 被 告 潘婕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6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2頁第3行關於「原告於12年 7月1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於11 2年7月1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