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日期
2025-01-10
案號
TPDV-113-司他-180-20250110-2
字號
司他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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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80號 相 對 人 香港商奧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冼高力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翁書慶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相對人香港商奧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應由「洗高力」更正為「冼高力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