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2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238-20241022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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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雲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和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國和建設有限公司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 支付命令。惟相對人國和建設有限公司業經撤銷登記,依法應行清算程序。經本院於113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查報相對人有無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,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然聲請人於113年10月1日收受上開裁定後,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,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無從為文書之送達,則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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