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02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313-20241002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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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蕙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歡樂聯線實業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歡樂聯線實業有限公司 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二、查聲證1之用戶估價確認單,客戶名稱顯示為「楊艾琳」與 聲請人姓名不符,請釋明聲請人即楊艾琳或有其他請求權基礎,並提出相關之證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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