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317-20241021-3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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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淑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參萬陸仟肆佰捌 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應計付緩繳息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肆佰零壹元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捌佰肆拾柒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玖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應計付緩繳息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參元。 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五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六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八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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