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719-20241009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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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畢玉坤 張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○0地號等3筆土地更 新單元都市更新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,應徵收裁判費500元(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9第1項第1款)。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,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,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,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,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,係按聲請件數計算,而非依狀計費。本件聲請人為「畢玉坤、張秀娟」,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建物拆遷補償金,其等未獲給付,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給付等語。查,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,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,其裁判費之徵收,自應按件計費。本件債權人計2位,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,其餘1位債權人張秀娟應補繳納500元,始為適法。 二、請具狀陳報相對人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,及足資釋明 其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之證明文件。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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