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725-20241128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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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為廣、陳庠淞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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