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14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812-20241014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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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為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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