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2829-20241014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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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穎(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)、謝冠倫 (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)、謝冠婷(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 人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足資釋明被繼承人趙雪身分資料之證明文件(因聲請 人民國113年9月13日聲請狀所附證物「欠款明細及催繳函」僅有相對人病歷號碼及姓名,無相關身分資料<如身分證字號、出生日期等>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