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829-20241024-3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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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穎(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)、謝冠倫 (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)、謝冠婷(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 人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趙雪至聲請人處就醫治療之釋明文件(因聲請 人民國113年9月13日聲請狀所附證物「欠款明細及催繳函」僅有相對人病歷號碼及姓名,無相關身分資料<如身分證字號、出生日期等>,本院無從確認人別身分,故有陳報之必要。如掛號申請書、就診紀錄或其他足資釋明文件)。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2日陳報狀仍未提出,請儘速陳報。(本裁定係要求提出病歷號120068G之人趙雪與被繼承人趙雪為同一之證明,而非要求提供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,併予敘明。聲請人請勿再重複提出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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