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906-20241016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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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演藝總工會、陳桓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(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,聲請人須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詢)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陳桓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,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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