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2906-20241112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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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演藝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桓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桓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捌拾元,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