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2910-20241016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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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豐富餐飲有限公司、黃寗程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鼎豐富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