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910-20241111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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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豐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振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寗程 一、債務人鼎豐富餐飲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 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第一項給付、督促程序費用,如對債務人鼎豐富餐飲有限公 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應由債務人黃寗程給付之。 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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