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2961-20241016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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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瑞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聲請之理由第一點所載之債權讓 與公告報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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