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042-20241018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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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麗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、朱坤炫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二、請陳明究請求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、朱坤炫「連帶」給 付?「共同」給付?抑為相對人朱坤炫僅付一般保證人責任?(請擇一陳報)。若為「連帶」或「共同」給付,應釋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上、契約上依據為何?若相對人朱坤炫僅付一般保證人責任,請更正請求事項(即聲明在強制執行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財產無效果時,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為給付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