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058-20241018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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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家溱(原名翁美貞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,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貳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,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