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3285-20241023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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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政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第二筆債權(金額為新臺幣55,729元)之讓與已 通知相對人或已刊登公報之證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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