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495-20241023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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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建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揚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?抑或自特定年、月、日起算?請擇一陳報)(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一行內容載「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3年8月10日」,未臻明確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