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539-20241024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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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昕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劉家齊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「黃春明」,另查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更為「劉家齊」,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