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545-20241024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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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珮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瑜婷即玩美美妍會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美容課程之釋明文件(如契約書 、訂單等)。 二、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匯入之帳號「玉山銀行000000000000 0」為相對人所有之釋明文件(因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27日提出之雙方LINE對話紀錄相對人提供之轉帳號碼非該帳號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