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3575-20241104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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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品辰 李云茹 李永疇 一、債務人李品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零參拾陸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第一項給付、督促程序費用,如對債務人李品辰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應由債務人李云茹、李永疇給付之。 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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