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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582-20241024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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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邦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、張星惠、張雅惠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張星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(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