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3590-20241024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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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人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敏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百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陳百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 二、請提出所有權人陳百如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,其建物座落 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樓」及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地○00號」車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。 三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 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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