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690-20241022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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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雙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■片語■(連帶)清償新臺幣■中文金額轉 換■元,及自民國■中文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,並■片語■(連帶)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