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803-20241025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永富律師(即張瓦之遺產管理人)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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