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09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862-20241009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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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偉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捌拾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柒拾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