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3887-20241028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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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品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,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,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五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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