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3948-20241122-3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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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食谷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,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