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139-20241029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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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請陳報正確請求金額,或提出釋明文件說明聲請狀中請求金 額與存證信函請求金額不一致之原因,並列出計算式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