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139-20241212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威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元,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