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4153-20241029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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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詹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國陵即泰雅巴萊美食店 謝國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零伍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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