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5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165-20241015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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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奕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壹佰伍拾貳元,及 其中㈠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.三四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陸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