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226-20241030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天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,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