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243-20241016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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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星銀(原名黃慶忠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參元,及其中 新臺幣伍佰貳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