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251-20241030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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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泓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鈺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權金額新臺幣75,861元逐筆債權之釋明文件(並標 記清晰),及詳列其計算式。 二、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, 抑或自民國102年4月5日起算,請擇一陳報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