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257-20241030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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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子毅 楊政輝 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捌 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6987元 楊子毅 楊政輝 自民國113年 04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 10月01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 116987元 楊子毅 楊政輝 自民國113年 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6987元 楊子毅 楊政輝 自民國113年 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: (一)、緣債務人楊子毅於民國109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 人楊政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3筆,共計新臺幣17萬4,066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36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(二)、詎債務人楊子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 欠本金新臺幣11萬6,98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楊政輝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 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