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7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275-20241017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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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錦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(即湯琇斐之遺產管理人) 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湯琇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陸佰參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‧七六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湯琇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‧七六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