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277-20241101-2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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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西園新故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振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淳頤律師(即被繼承人黃思凱之遺產管理 人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黃思凱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,其建物座落 於「臺北市○○路0段000巷00號9樓之1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。 二、請陳明對相對人郭淳頤律師(即被繼承人黃思凱之遺產管理 人)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),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。 三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郭淳頤律師(即被繼承人黃思凱之遺產管 理人)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即臺北東園郵局存證號碼000045)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(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。查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14日聲請狀所附該存證信函僅寄發「洪素珍」,非相對人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