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4293-20241030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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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清海 (原名陳冠佑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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