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TPDV-113-司促-14314-20241018-1
字號
司促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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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永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14號 利息: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60元 自民國104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10380元 自民國104年11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3 新臺幣30984元 自民國104年0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99%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) 緣債務人楊永成於91年11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 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 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 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 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