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4365-2024110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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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集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陳品誠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,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,結果非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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