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
日期

2024-11-21

案號

TPDV-113-司促-14365-20241121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集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品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聲請意旨略為:相對 人因病至聲請人醫院急診處接受治療,積欠繳聲請人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10,624元,惟其未依約還款,故聲請發支付命令,促其給付等語。然聲請人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11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,該裁定於113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,然逾期仍未補正。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,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,無從送達,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。因之,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